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 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、保护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易燃、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危险化学品,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第三条对管理,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,本着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,负责建立、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,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,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。
第四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(以下能称专用仓库)内,并由专人负责管理;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,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,并实行双人收发、双人保管制度。
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,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。
(二)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,必须合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要求。
1.在储放场所需设置相应的监测、监控、通风、防晒、调温、防火、灭火、防爆、泄压、 防毒、中和、防潮、防雷、防静电、防腐、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、设备,并按照国家标准,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、设备,并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、设备进行经常性推护、保养,保证安全设施、设备的正常使用。
2.必须在储放场所和安全设施、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3.必须在储放场所设置通信、报警装置,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。
(三)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。
(四)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、出库登记制度,落实保管责任制,责任到人。
(五)危险化学品的领取,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,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读。
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,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,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,严禁擅自离岗、脱岗。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。
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时,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,不得任意丢弃,掩埋危险品。
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,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,对于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,造成事故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